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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政采云网上超市价格监测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2-03-17

江省财政厅关于政采云网上超市价格监测有关问题的复函

浙财采监〔2020〕13号

 

 

温州市政务服务管理中心:

贵中心《关于网超巡检中需解决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函复如下:

一、政采云网上超市价格监测工作须严格执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7〕2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采云网上超市“全省一张网”实施方案〉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2号)、《浙江省政采云网上超市“全省一张网”供应商承诺书》等相关规定。网超商品销售价格监测期间,天猫、京东、苏宁平台自营商品优先比价, 若自营商品不足三个的,以天猫、京东、苏宁平台上其他能购买到的同款商品按价格从低到高补充至三个。若天猫、京东、苏宁平台同款商品少于三个的,其算术平均价不作为违约处理依据。

二、在供应商对政采云有限公司提供的价格巡检标准和处理建议有异议时, 集中采购机构应在进行调查的基础上依据相关规定处理。如天猫、京东、苏宁平台同款商品活动价是否作为价格监测取数来源,应根据该商品标价理由、价格偏低幅度、销售持续时间、销售数量等因素综合分析认定。

三、为进一步加强政采云网超商品价格监测工作,促进网超供应商公平竞争, 省政府采购中心报省财政厅同意后,于每月25日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布次月各地必须监测的品目范围,各地发现该品目监测商品存在销售价格违规情形的,该监测商品供应商由相应的集中采购机构作出处理,供应商名称、销售商品、销售价格、价格监测过程以及处理结果等情况应及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为提高网超商品价格监测效率,政采云有限公司应当加快推进网超商品标准化和客观公允的市场价格指数体系建设,于2021年3月底前实现网超商品标准化率不低于50%、市场指数价动态更新的网超商品不低于50%,并且低于市场指数价作为网超商品上架的前置条件,此项工作纳入各地购买政采云平台服务的合同


及验收内容。网超商品的默认排序统一为销售价格由低到高,其他商品排序指标应报送省财政厅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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